潘焕焕进一步解释,一般而言,使用“结构化发债”这类模式的发行人主要是资质较弱的主体,如一些低评级的城投公司、产业类国企和资质较差的民企。
重申私募“不涉及结构化发债承诺”
对私募行业提出“结构化发债”禁令并非首次,包商银行被接管后,揭开了“结构化发债”的“盖子”,此后包括银行间交易商协会、人民银行、发改委、证监会、银保监会、证券业协会都有过对“结构化发债”的禁令。此次中基协将要求在私募登记备案中加入承诺函这一指定动作,将其纳入日常运作流程中。
对此,安志经纬资管合规风控负责人王玉林介绍,发债方在债券发行比较困难的时候,为了实现债券的发行,通过资管机构发起设立结构化资管产品,发债方自掏腰包购买该资管产品一部分平层份额或者劣后级份额,该资管产品剩余额度进行市场化募集,产品成立后再投向发债方的债券的一种发债模式。
第一,监管禁止私募参与“结构化发行”,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,规范市场定价机制,维护市场秩序。
不过在6月的AMBERS系统中提交材料中,虽有表述“应上传承诺函说明未来展业不违规从事结构化发债”,但是并不是“必填”项,而是“如有”则提供。
第三,私募机构无法通过“结构化发行”违规行为获利,利好真正具有投研能力的优秀私募管理人。
王玉林表示,私募涉及的“结构化发债”就是指私募基金作为资管产品,参与到“结构性发债”的过程中。
监管目的在于降低行业风险
第二,可能出现因整治“结构化发行”带来弱资质主体的风险暴露。短期内弱资质发行人将面临融资支持的边际收缩,存在债务滚续的压力,有可能导致生产经营受阻,并进一步影响对其他债务的还本付息能力,产生负反馈,或将引发信用风险的共振。
此外,而参与“结构化发债”的私募产品将承受剧痛及声誉损失,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也将面临巨大的投资损失甚至血本无归。基于“结构化发债”产品本身的这种高杠杆、高风险的属性以及近几年“结构化发债”产品风险事件的频发,监管也开始限制私募基金参与,以降低私募基金行业的整体风险。
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闫军
文章来源:《结构化学》 网址: http://www.jghxzz.cn/zonghexinwen/2022/0920/607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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